真是女怕嫁错郎!江苏徐州,邢某虽然只有小学文化又无固定收入,但也讨到了老婆,可他不知珍惜,婚后拈花惹草,与滕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喜新厌旧的他不顾妻子及家人反对,毅然抛弃了糟糠之妻。离婚后,邢某得偿所愿地和滕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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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然而,滕某的家人坚决不同意二人在一起。但滕某不顾家人的反对,坚持和邢某交往。
时间一久,滕某才发现自己与邢某性格不合,加上家人一直反对,于是与邢某分手。可在邢某花言巧语、死缠烂打下,二人总是分分合合。
在滕某提出分手期间,邢某觉得是滕某家人在挑拨其二人的关系,两次翻墙进入滕某家中滋扰、殴打滕某及其家人,因此还被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缓刑。
又过了一年多,滕某发现自己与邢某实在处不下去,坚决要求分手,但邢某纠缠不休,滕某只能报警处理,警察警告滕某不要滋事。此事后,邢某未再纠缠滕某。

半年后,滕某找了个新男友张某,与张某租住在一小区套房里,合租的还有几名室友。
没想到,邢某找到滕某新住处,要求与滕某复合。滕某表示不可能再复合。张某闻讯赶回来。双方因为此事发生厮打。

半旬后,邢某到滕某新住处楼下蹲守,见到滕某和张某后,要求与滕某单独沟通,滕某不想理他,拉着张某就走。邢某追上去又与二人发生了争执。
看着曾经的爱人另觅新欢,邢某怒火中烧,遂决定报复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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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5时许,邢某携带砍刀、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到滕某租住处门口守候,7时许趁滕某的合租室友出门之机,上前说进去找女朋友。室友以为邢某某个合租室友的男朋友,就同意了让邢某进入,然后出门离开。

邢某虽然得以顺利进入房内,但套房内有好几个房间,其不知道滕某住在哪个房间,就没有贸然行事,而是躲进厨房伺机作案。

9时30分许,滕某的另一合租室友宋某开门去卫生间。邢某终于确定滕某住的房间,趁机闯入滕某卧室,先用催泪喷射器对睡在床上的张某、滕某头面部进行喷射,后持砍刀捅刺张某、滕某胸腹部,又砍切张某的颈部等处数刀,直到二人都没了动静。

宋某在卫生间听到惨叫声,想报警但没带手机,只能躲在卫生间内瑟瑟发抖,希望那个坏人赶快离开。

然而,邢某知道套房内还有个宋某,怕她报警,转身出来踹开卫生间房门,持刀威逼宋某进入滕某卧室内。邢某见宋某长得比较漂亮,兽性大发,将宋某推到沙发上欲实施奸Y。在宋某的苦苦哀求下,邢某才说不发生关系可以,但让宋某用嘴为其解决,宋某害怕被杀死,无奈只能同意。
事后,为了防止宋某报警,邢某用衣物捆绑宋某的手脚、堵嘴后,找到并携带宋某、滕某及张某的手机逃离现场。但没过多久,邢某就被警方抓获归案。
后经鉴定,张某因脾脏破裂大失血而当场死亡,滕某捡回一条命,只是受了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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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欢抛妻,被分手后,死缠烂打,多次滋事,最后失去理智,故意杀人,杀人后又临时起意祸害了他人。邢某可谓是渣男中的渣男!其会得到什么惩罚呢?

首先,邢某不能正确处理与滕某的情感纠纷,在曾因翻墙进入滕某家中滋扰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反复纠缠,为报复泄愤,预谋杀人,持刀捅刺、砍击滕某及其男友张某的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属于故意杀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虽是情感纠纷引起,但不能评价滕某具有法律上的被害人过错,而张某完全是无辜的,邢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其次,邢某在实施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意欲奸Y宋某,在宋某的苦苦哀求下,转为让宋某用嘴为其解决。邢某一开始是抱着QJ的故意,并且从威胁那一刻开始,就着手实施,但因宋某的苦苦哀求而放弃,属于“能为而不愿”的犯罪中止行为。之后,犯意发生转化,强迫宋某用嘴为其解决,这属于强制猥亵,且既遂。所以,应当评价邢某构成QJ罪中止和强制猥亵罪既遂。

邢某的QJ行为无法定的五种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是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邢某的强制猥亵行为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邢某在杀人后,当着死者的面实施QJ、猥亵行为,在那种环境下还做出如此兽行,实在太坏!应当予以严惩。

最后,邢某防止宋某报警,邢某找到并携带宋某、滕某及张某的手机逃离现场。如事后占有手机,也触犯刑律,若是当着宋某的面拿走手机,构成抢劫罪,未当着宋某的面偷偷拿走手机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构成盗窃罪;如是扔掉手机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终,法院认定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看完此案,笔者有一句忠告:远离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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