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并先后推出70余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举措。截至目前,我国建立了结构完整、有机协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产销量逐年攀高,形成了新能源汽车与相关行业互融共生、合作共赢的良好发展局面。

有关数据显示,今年1~5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00.5万辆和2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5.1%和46.8%,新能源汽车销量占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27.7%,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优势,6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决定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延长至2027年年底,减免力度分年度逐步退坡,并对新能源乘用车减免车辆购置税设定减免税限额。

6月21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对新能源乘用车设置减免税限额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许宏才表示,对新能源乘用车设置减免税限额是这次政策优化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说,就是对享受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乘用车设定3万元限额,对于享受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乘用车设定1.5万元限额。

简单说,就是售价在30万元及30万元以下的车辆不受限额影响,30万元以上的车辆只能按照最高限额享受减免税优惠,超出3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2022年的数据,30万元及30万元以下的新能源乘用车产量大概占87%。因此,设定限额对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的广大消费者和市场总体影响不大。

财政部解释,之所以有这样的考虑,一是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出现明显分化,市面上一些高档豪华车,个别新能源汽车的车型价位超过百万元,因此应当避免高档豪华车过多挤占税收优惠资源,从而体现政策公平。

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和升级。虽然新能源汽车在电气化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智能化方面还有待加强。目前高价位车型在智能化方面相对领先,部分车型采取了“换电模式”,从引领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的角度考虑,其需要保持一定的减免税额来支持。因此,并没有完全取消高价位乘用车型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是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发展不平衡。与新能源乘用车相比,新能源商用车的市场渗透率偏低,竞争优势不明显。所以减免税限额设定在乘用车,而对新能源商用车不设定减免税限额。

“对于未来如何落实的问题,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准备推动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还会密切关注和跟踪了解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许宏才说。

根据财政部的初步估算,该项政策延长后,2024~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规模总额将达到5200亿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制发了操作文件,明确了具体政策内容。

此前,为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加快推进充电桩、储能等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改造,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9月1日起,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7年、2020年、2022年先后三次将该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年底,上述政策累计免税规模超过2000亿元,预计2023年免税额将超过1150亿元。

记者了解到,除了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外,国家还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纯电动汽车不征消费税,总体来看,财税政策的支持也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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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的原文如下: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6月19日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