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名老太太往楼下抛扔塑料筐,不幸砸中了楼下一个玩耍的小女孩的头部,导致她的头部被塑料筐卡住,与她一起的孩子无法将筐子取下,小女孩陷入无助的哭泣中。事发时,有人拍摄了这一惊心动魄的瞬间,并表示,这位老太太已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希望警方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来源:点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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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在是太危险了!虽然孩子看起来并没有大碍,但该老太的行为已经引起公愤。
有网友认为:高空抛物,还连续多次,这得有多坏!老人就能无所畏惧?
也有网友说:有些人就是为老不尊,感觉岁数大了就为所欲为!我要是小女孩的父母我就直接告她,不接受道歉赔偿和解,不抓她进去她还是会继续,告她谋杀未遂!
还有网友说:人老判不了刑,那就让子孙后代来承担刑罚,让他备受亲人的责骂。这样才能让她没为非作歹的底气。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老太太的行为呢?网友们的想法能实现吗?

1.老太太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不排除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的可能性。
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不必多言,这个大家都知道的。反正一个鸡蛋从25楼抛下,也可能砸死人。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禁不止,所以刑法专门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并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刑法第291条之二 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并不要求以造成损伤为前提,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就可定罪处罚。
此罪的情节严重,是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断。
结合司法实践看,老太太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此次又从楼上抛扔塑料框砸中小孩,虽然不清楚小孩的损伤情况,但已经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认定老太太构成高空抛物罪。
理论上,高空抛物,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后果等,可构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等罪行。
该老太太至少构成高空抛物罪,是否构成其他罪行,得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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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人犯罪只是法定从宽处罚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并不能因为是老人就免除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老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高空抛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老太太多次高空抛物,应当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不用坐牢)。

3.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如果造成小孩受损伤的,老太太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事,小孩家属、邻居最好还是报警,一来老太太得不到惩罚估计还会再犯危害他人;二来此次有证据证明是老太太实施的抛物,下次若没有证据,造成损伤又无法确定抛物人的,楼上的住户依法都得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高空抛物是公诉案件,当地警方需要关注,找到人依法对其处理。
老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而且还比较固执,
家里有老人高空抛物的,家人要多多规劝。否则出了事,别说法不容情!
庆幸小孩看起来没什么大事!否则……
大家怎么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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