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陈某出差入住当地某酒店,漫漫长夜、寂寞难耐、无心睡眠,于是通过QQ群约侯某某上门服务。双方经过详谈,侯某某同意以800元的价格提供服务,但表示先给钱。【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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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网上通过这种事骗钱的很多,但是陈某对此事非常执着,也不在乎被骗,当即向侯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支付了八百元钱,并将酒店定位、房间号发给侯某某。
侯某某倒不是个骗子,十来分钟后,来到陈某酒店房间门外敲门。陈某打开门,将侯某某迎了进去。
由于房间灯光比较暗,陈某在侯某某进入房间后见其样貌还可以,就火急火燎的表示他先去洗个澡。侯某某表示同意。
洗完澡出来,陈某在贴近侯某某聊天的过程中,才发现侯某某的皮肤很黑,表示自己不喜欢太黑的,不愿再继续交易。
侯某某很生气,表示不交易可以,钱不会退。陈某答应。随即送侯某某出房间。
事情也是赶巧,正好当地公安人员到酒店抓捕一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路过陈某房间外时正好看到陈某送侯某某出来。
公安人员敏锐的发现二人行为举止可疑,于是将二人传唤回派出所调查,由于二人讲不清楚对方的姓名等细节问题,而且搜查发现陈某又向侯某某转账八百元,二人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只能坦白交代交易的过程。

经依法取证,公安机关认为,二人构成卖YPC,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X行为或发生X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YPC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X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X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YPC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故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二日。
陈某觉得事都没干却要处罚,表示不服,于是提起行政复议,但被维持了处罚决定。陈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对前述批复的理解适用。本案中,陈某与侯某某就交易已达成一致,并支付了款项,后因陈某自身的主观原因主动放弃实施交易行为,公安机关以陈某实施交易行为而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维持决定。
解释一下:按照批复规定,双方已经就交易达成一致,且已经给付金钱、财物,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X关系的,可以按卖YPC行为依法处理。
在此案中,关键是双方未发生关系,是否系陈某主观意外的原因导致。如果是,陈某就构成违法;如果不是,陈某不违法。
法院认为:双方未发生关系,是陈某发现侯某某太黑不满意而主动放弃了交易,是主观以内的原因导致,而不是主观意外的原因导致,不符合该批复的规定,进而认定陈某不构成PC。
判决一出,陈某高兴坏了。可惜高兴早了。公安机关立即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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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还是对于批复的理解适用。陈某的行为符合PC的构成要件,其已经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意识是追求结果的,仅是不满意侯某某的外形未能发生X关系,应当认定为系客观原因的影响导致其放弃违法结果的产生,故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构成PC并根据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至此,陈某还是被执行了拘留。当然,默默等待判决结果的侯某某也同样被拘留。
笔者对此案的处理有一点想法,仅供参考。
原为而不能,是客观原因。
能为而不愿,是主观原因。
比如抢劫时,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很可怜,进而主动放弃了抢劫,属于能为而不愿为,构成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皮肤黑不黑,其实不妨碍交易继续进行。但陈某因此而放弃继续交易,应该是主观原因导致。
大家如何看待此案呢?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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