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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电话、垃圾短信等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吗?

小红最近每天都能接连收到垃圾电话、短信,即使小红严正警告并采取"拉黑"方式处理,但还是频频收到此类电话、短信。这让小红本来就忙碌的生活压力更大,使她精神几乎崩溃。此类垃圾电话、垃圾短信等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吗?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故垃圾电话、垃圾短信等属于民法典禁止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第1项

信息来源:https://www.weifajujiao.com/?pfjj/2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