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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来介绍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的第二个亮点:恶意侵权,惩罚赔偿。这也是本次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最大的亮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使侵权成本大于收益,降低侵权可能性。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可以进一步了解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注册了“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此后还陆续申请注册了“智米”等一系列商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自2010年以来,先后获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各大媒体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小米手机进行持续、广泛地宣传报道。

2011年11月,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热水器、电压力锅等。2018年“小米生活”注册商标因“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宣告无效。此外,在中山奔腾公司注册的90余件商标中,不仅有多件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标识近似,还有多件与“百事可乐PAPSIPAPNE”“盖乐世”“威猛先生”等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店商品的评论数可以作为认定商品交易量的参考依据。涉案23家店铺的销售额可以纳入本案侵权获利额的计算范围。同时认为,1.直到二审期间,中山奔腾公司等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2.中山奔腾公司等通过多家电商平台、众多店铺在线上销售,网页展示的侵权商品多种多样,数量多,侵权规模大,该情节亦应作为确定惩罚数额的考量因素。3.“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中山奔腾公司等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良好声誉受到损害,应当加大惩处力度,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三倍确定赔偿额,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我们平时民事侵权中的补偿救济,带有惩罚性、警告性、预防性的意味在其中。

事实上,在2013年修改通过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2019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也都有惩罚性赔偿的身影。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中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这对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培育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促进创新创意产业的发展都大有裨益。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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