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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征收主体为规避相关法律责任,隐瞒其作为征收搬迁具体实施部门的情况。在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时,为了逃避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越过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使被征收人在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无法获得合理救济。根据以往最高法经典案例,哪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脱说“拆错了”也不能一拆了之,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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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房子被街道办拆除该告谁?

广西南宁张先生的商铺被街道办强制拆除了。

找到征收部门理论时,办事人员却搪塞张先生说,是在拆除已经签约房屋过程中无意损害了未签约房屋的结构,后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到损失将其整体拆除。并且,拆除部门是当地街道办,征收方委托街道办拆的并不是他的房子,出现这样的损害结果,征收方也没有办法,告知张先生应该找街道办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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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街道办误拆该找谁负责?

经过律师调查发现,本案被诉强拆行为发生在区政府组织实施涉案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区政府是涉案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负总责。

区政府作为街道办的上级机关及辖区内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其对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此情况下,出于实质解决纠纷考虑,区政府对街道办的相关拆除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有相应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虽然区政府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但并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可本案区政府为适格被告。

对于误拆的行为,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行申12173号判决书中表示,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法律后果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但案涉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征收实施单位自称在拆除已签约房屋的过程中无意损害了案涉未签约房屋的结构,后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到损失将其整体拆除,已经明显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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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报请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法定职权,即使补偿决定生效后需要强制执行的,也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涉房屋在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尚未与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关部门亦未就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政府直接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征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房屋已遭违法强拆而补偿安置尚未落实的情形下,直接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地位和作用可以说不亚于通过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申请行政赔偿。而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都是应当对此负总责的部门,哪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脱说“拆错了”也不能一拆了之,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圣运律所王有银律师主编《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将征地拆迁案件标准化运作起来,整个办案流程分为108步,开创了我国征收拆迁领域办案质量标准化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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