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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赖”名下没有任何房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老赖”配偶名下的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解答】

所谓老赖,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便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有钱不还”,明明能履行判决却通过谎报、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千方百计地不履行判决义务。

“老赖”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首先需要明确该房产是否为“老赖”与配偶的“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也当然可以用于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也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等收益以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故,对于“老赖”与其配偶结婚期间所得的房产,即使不在“老赖”名下,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财产予以执行理所应当!

明白了这一点,剩下的就是程序性问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因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老赖”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其配偶名下有房产等,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老赖”如果在指定期间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其配偶也不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就需要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定房产中属于“老赖”的份额,进而通过法院拍卖该房产份额,最终完成对登记在”老赖“配偶名下房产中“老赖”所占份额部分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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