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多年前办理了收养登记,现在孩子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亲生父母当年是迫于无奈才将孩子遗弃的,现在条件好了,想给孩子好的条件,孩子自己也比较理解亲生父母,现在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那么,被收养的孩子是否可以申请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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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关某与赵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关某在一家医院做护工,几年前在急诊输液室发现了一名弃婴,女婴有5个月左右,安静地躺在浅黄色的睡袋里,睡得很香。关某等了一个晚上,还在医院张贴了通知,却无人前来认领。

经过与丈夫赵某商量,两人决定收养这个女孩,关某为女孩取名阿丹,并办理了收养手续。随着阿丹渐渐长大,为这个家庭增添了不少欢乐。关某夫妻十分疼爱这个孩子,竭力为阿丹创造更好的条件。

2015年10月,阿丹已年满14岁了,关某也告诉了她的身世。有一次,阿丹无意登录“宝贝回家网站”,没想到通过网站登记的信息资料,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

2016年9月,双方终于见了面,经了解得知,阿丹的亲生父母当年迫于无奈才遗弃孩子的,如今两人移民国外,考虑带阿丹到国外读书。此时关某夫妇均疾病缠身,希望阿丹有更好的发展。阿丹本人也同意,愿意与亲生父母生活。关某夫妇不知在法律上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关某夫妇与阿丹的收养关系吗?

【杨律分析】

本案涉及收养关系的解除问题。在收养法律关系中,当收养关系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可终止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收养的解除。

在实践中,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只要本人与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双方的收养关系即可解除。但是,对于尚未成年、未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还必须征得其生父母的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关某夫妇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与阿丹形成了收养法律关系。在阿丹与亲生父母相认之后,双方均同意阿丹随亲生父母生活,阿丹本人也没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

【杨律提示与建议】

收养关系的解除,意味着双方亲属关系的终结。随着双方收养关系的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以下两种:

(1)到当地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2)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收养关系的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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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