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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除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从事节能环保、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企业也能享受到上述"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需要企业为小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在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时候,所得税纳税申报也要记得填好相关栏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01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

一是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到2024年12月31日)

0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主要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3

西开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主要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4

伤残用品所得税优惠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主要内容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05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所得税优惠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主要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及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6

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优惠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主要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组织或县(含县)以上政府及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执行期限内,目标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本政策(该政策已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07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主要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8

招用重点群体所得税优惠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主要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6000元/人、年,最高可上浮30%,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09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所得税优惠

政策文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主要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州税务局

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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