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秘密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对企业的生存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应当作为企业合规体系搭建的专项内容予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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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商业秘密的权利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从该法律规定可知,商业信息应为符合“三性”暨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主张对商业秘密的权利,通常还需证明二点,即商业信息为权利人所有;以及存在侵权人泄露、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在制定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以及损失追偿过程中,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三要件➕二要素的五方面内容。

二、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企业员工利用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同业经营。

例如:山东省检察机关公布的2021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中,宁某品在担任某能源服务公司副总经理的过程中,伙同公司技术研发人员孟某超、迟某先后注册成立两家公司,利用三人在某能源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油田井下压裂技术信息,生产同类工具对外销售。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宁某品、孟某超、迟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两年不等。

2、企业员工离职后,以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作为求职条件,换取高额报酬。

例如:在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于成岩原系恩坦华公司的产品工程师,负责研发全景天窗项目。后其“跳槽”至上海万超公司,向该公司提供了恩坦华公司的技术信息资料,用于产品研发。万超公司于成岩妻姐名下账户支付了25万元。最终,万超公司、于成岩等人均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企业在明知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

例如:在山东省高院(2018)鲁民终958号案例中,昌正大通公司明知新入职员工徐云具有保守老东家惠运公司客户信息、产品报价等商业信息的义务,仍让其向惠运公司的多名外国客户发送邮件,告知他们徐云离职加入了昌正大通公司,该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惠运公司等同,但产品价格低于惠运公司。随后,客户又将上述邮件转发惠运公司请其查看徐云的报价,要求低于该报价达成合作,惠运公司无奈与多名客户以低价达成了交易。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徐云代表昌正大通公司向客户发送低于惠运公司的产品报价,属于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而昌正大通公司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应与徐云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4、同业经营者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例如: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浙江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某某与有竞争关系的青岛某公司技术研发人员姜某某达成协议,约定以120万元的价格交易姜某某掌握的青岛某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核心设备等相关技术秘密。2016年7月6日,在收取对方人民币120万元后,姜某某将掌握的涉密技术图纸拷贝给了浙江某公司。最终,姜某某、张某某、浙江某公司均被认定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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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合规体系搭建

第一,设立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或岗位。

大型企业应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中小型企业可依托其他法务、人事等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负责保密工作的岗位。具体职责包括:会同企业管理层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及范围;涉企业商业秘密的风险识别;组织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培训;制定、组织实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对企业员工落实保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及查处涉密投诉举报;调查有关涉商业秘密案件,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外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协助开展上述有关工作。

第二,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涉密管理。

针对来自其他同业的新入职员工、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涉密重点岗位人员的不同情况,执行相应入职管理要求;采取新入职员工培训,年度、季度定期培训,新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颁布后的不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涉密管理的有关制度宣导;针对纳入涉密管理的不同工作岗位,可根据保密要求及边际成本等因素,对泄密可能性较高的风险点,在成本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严格执行保密措施,但对于其他保密成本过高,泄密可能性较低的风险点,可采取留痕处理的方式,即便发生泄密也能依靠前期留下的种种痕迹及时固定证据并追究责任;对离职员工告知其保密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收回涉密载体及权限,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

第三,规范涉密信息的保护。

对书面文件资料应有密级、保护期限等标识,实行登记管理、归档存放;对员工个人计算机、网络存储的电子信息,按岗位职责或特定工作事项按 “最小够用”原则进行权限管理,并对电子数据的流转全程留痕;对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实行统一管理,复制留痕等措施。

第四,明确与业务合作方涉密保护约定。

业务合作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时,应签订保密条款,约定保密内容和范围、保密责任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聘任或委托外聘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员,宜做背景调查,并签订保密合同、保密条款或保密承诺书等;在共同或委托开发的项目合作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权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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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应对与追偿

第一,建立商业秘密涉密的紧急处理预案。

如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事件,应快速进行处置,尽可能防止信息扩散,同时第一时间固定相应证据。

第二,围绕上述三要件➕二要素的五方面内容进行证据的搜集和固定。

一是,证明遭侵权的商业秘密为权利人所有。包括商业秘密的来源,有关权利证明等;二是,证明遭侵权的商业信息为商业秘密的证据。包括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具有商业价值,泄密信息为一般公众不知悉或者无法轻易获得的证明,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三是,表明该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初步证据。包括泄密人员能够接触秘密信息且被侵权信息与该秘密信息实质相似的初步证据,泄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参与的保密培训、具体工作职责等信息,可能的泄密途径;四是,主张赔偿数额的依据。包括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侵权行为所获得收益,主张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及其依据等。

第三,针对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追偿途径。

追偿途径包括四种,一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向公安机关控告。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或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第22条、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民法典》第509条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