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人太甚!”北京,一男子在离职时结算工资,发现公司少给了2000元,沟通无果之下,他准备赖在员工宿舍不走了,没想到老板直接派了几名员工将他打到骨折,强迫他接受公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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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进入公司三个月,因不满老板强横要求男子转岗,双方就岗位一事无法达成共识,于是苏某硬气提出辞职。
辞职申请批准后,苏某要求公司结算三个月的工资。然而协商工资时,公司给出的实际工资跟之前应聘时说好的工资计算标准,足足少了两千块。
两千块并不是一笔小数目,都赶上苏某在北京生活一个多月的生活费。苏某认为,自己得到的工资应是按月结算,月工资x3个月的数额。
而公司则表示,三个月中除了工作日,还有十几天节假日,公司是严格按照苏某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计算工资。
苏某于十一期间入职,三个月中包括了十一假期、春节假期、还有日常的单双休日,老板表示,苏某实际只工作了2个月19日,只能按实际出勤日计算。

沟通再次成为不可能。苏某心一横,决定“赖”在公司宿舍,直到老板同意退还他应得的工资。苏某不搬走,新员工无法入职。
然而公司也并没有妥协的意思,于是某天,老板派手下员工,强行进入苏某的宿舍,对苏某进行殴打,强迫他同意公司方案亦或是立马搬离宿舍。
当时苏某被迫妥协,并答应马上搬离宿舍。当初,老板按公司的工资计算标准,支付给了苏先生的工资。
老板本以为用拳头解决事情后,这件事情将会“圆满”落幕,受雇的老员工也因取得了老板信任而沾沾自喜。根本没有意识到他们早已触犯了法律。
事发后,苏某立马拨通报警电话,民警迅速赶来逮捕了打人的员工,并将苏某送入医院治疗。
最终三名男子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刑两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
而苏某也因被殴打致骨折,得到了30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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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评】
1.按法律,苏某实际应得的公司到底是公司给出的按出勤天数计算,还是按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公司所给出的按实际考勤日计算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苏某的权利,是违法行为。
苏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老板派手下员工殴打苏先生,强迫苏某同意公司方案,应被认定是什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苏先生已经明确表示他不同意公司的方案,老板雇人威胁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人打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雇主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是构成寻衅滋事的首要分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受雇的员工将苏某拖拽出宿舍,对其进行殴打,构成什么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终老板因为两千块钱的工资,将两个员工拖下水,三人皆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作为老板,更应该知法守法,目无法纪只会获得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