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学校老师因欠薪离职遭索赔68万的消息上了热搜。乍一看,觉得学校怎么能这样欺负老师?学校自己理亏还倒打一耙去起诉老师,这名老师属于弱势群体,理应谴责学校的霸道行为。但“理”可以这么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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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该老师入职时,签的合同里有“如果不按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将承担责任”或“由于老师原因造成学生退学承担责任”的字样,那就没必要讨论了,学校起诉老师是正常法律程序,也许有人说这是“霸王条款”,这一点我很不赞同,因为合同写的明明白白,字也不是被人胁迫逼迫情况下签的,说白了讲他签字的同时已经同意合同上的所有规定,如果这样那就下热搜吧。

第二,如果合同上没有这些条款。我觉得不太可能,因为学校对其索赔的68万大概率有理有据,要不明知结果还浪费时间和金钱去打一场赢不了的官司根本没必要,因为输了也学校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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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些地方因财政没钱,导致一些单位发不出工资,比欠两个月工资多的单位不在少数,学校也没说不给你,这么做岂不有些冲动?还有,遇见这种事一定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一但过激,白纸黑字在那写着,将会让自己很被动,大家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