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有些事一旦做了,就很有可能变成别人手里的把柄,成为对方进行敲诈勒索的工具,这起案件就是如此。
三人合伙,在多个娱乐场所拍照,以举报色情服务威胁老板,然后获取非法利益。


【****案件回顾****】
男子刘某是个80后,出生于甘肃,案发多年前来到陕西打工,并在此期间认识了90后老乡于某。
都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可这俩人凑一起不琢磨怎么努力干活赚钱,反而动了歪脑筋。
这天晚上,刘某、于某以及其他几个工友到KTV唱歌,由于刚发了工资,几个人一时间找不到东南西北,找了好几个陪酒的小姑娘,过程中玩得很嗨。
等结束后,一行人一起回宿舍,而于某却拉着刘某走在最后面,他悄咪咪地对刘某说道:“我有个赚钱的好法子,你干不干?”
一听到有钱赚,刘某当即红了眼,问他什么法子,于某不慌不忙地说出了自己想法。
原来,他是想偷偷拍下陪酒女孩的照片,然后谎称KTV存在色情服务,以报警的方式来威胁KTV,让他们花钱平事儿。
刘某文化程度不高,但他心里清楚,这样做肯定犯法,可当他想到自己一个月三千出头的可怜工资、想到自己年纪这么大还没房没车没有媳妇后,当即决定和于某一起动手。
说实话,二人还有点儿小聪明,害怕对方报警,通过收款记录查到自己,于是又找到了同为老乡的90后女工友小孙,让她提供收款二维码,并支付给她一定报酬。

有钱能使鬼推磨,小孙见到有好处,于是爽快答应,她不仅提供了自己的二维码,还借用朋友的二维码用于收款。
一切都准备就绪后,刘某和于某开始了第一次作案。
这天晚上,刘某和于某来到某家KTV消费,叫了几个陪酒女孩,在过程中偷偷拍下女孩的照片,然后将图片发布到微博上,配文KTV涉及色情服务,并且还@当地公安机关的微博账号。
果不其然,微博发布没多久,KTV的管理人员看到了帖子,并通过微博联系刘某,要求其删掉帖子,刘某则提出“花钱删帖”的要求。
就这样,三人获得了第一笔非法收益。
这种事情一旦尝到甜头,想要停下来几乎不可能,在之后的近3个月时间里,刘某和于某二人要么合伙作案,要么单独作案,不断出入规模不一的KTV,拍照、发帖,然后敲诈勒索,勒索金额则是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
三人没有将这笔不义之财存下来,而是挥霍得一干二净,他们沉浸在“获利颇丰”的喜悦中,却忘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也忘记了狗急跳墙。
在一次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刘某和于某竟然开口要价3万,这下,KTV也忍不了了,选择了报警,警方先通过收款二维码找到了小孙。
小孙看到公安人员后惊慌不已,她也知道公安人员找到自己的原因是什么,为了争取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立刻供出了刘某和于某,两人也在当天被警方抓获。


【****案件判决****】
毫无疑问,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删除曝光他人负面信息的网帖为要挟”占用被害人财物,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过调查,90后于某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6万元,其中既遂3万元,未遂3万元;80后刘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3.9万元,其中9000元既遂,3万元未遂;女子小孙为敲诈勒索犯罪提供收取赃款的帮助,系从犯。
案件经过审理后,90后于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80后刘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女子小孙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写在最后****】
到这里案件就结束了,很多人或许都想说一句:不敢报警,那不就是心里有鬼嘛,说不定真的有色情服务。
是否有色情服务我们是不得而知,我在网上也没找到后续的案件信息,不知道警方是否对这些KTV进行调查。
但我们可以猜想一下,不敢报警的也许是怕公安人员调查后影响生意,也许是真的心里有鬼,害怕被查。
暂且抛开KTV的问题,刘某三人有正经的工作,可偏偏要干这些事情,不仅要追缴违法所得,还要坐牢罚款,真的是得不偿失,借此案件奉劝极少数人,规规矩矩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否则下场就可能跟这三人一样。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陕0104刑初774号)
案件情节稍有改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配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