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男子与11岁女孩发生关系被诉强奸罪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了解,事发后,检察院竟然不予批准逮捕,理由为:犯罪嫌疑人石某刚满18周岁,与被害人小花系男女朋友关系,且为初犯,无社会危险性,后石某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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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花就读的学校出具的证明显示,案发后小花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情绪低落、悲观、失望、厌世等现象。还有明显的抑郁体征、坐立不安,有焦虑体征,如胸闷、心跳快、浑身发抖,尿频等。随后,石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有人质疑称,他们是在谈恋爱时发生的关系,都是自愿的,怎么能认定为强奸呢?其实,有规定,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关系的,不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都以强奸罪论处,这么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少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只要女性未满12周岁,不管女子自愿还是非自愿,对于嫌疑人来讲,均推定为明知。所以,石某在明知小花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与小花发生性关系,被诉强奸罪,一点也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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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家长和社会都有责任,这女孩儿才十一岁,就谈恋爱,父母都没有察觉,就是真去同学家写作业,也不应该让她去。是家长对孩子关注不够,导致孩子早恋、网恋,害了自己。

父母是儿女的第一责任人,其次才是社会,学校,一个18岁的少年就敢约才11岁的少女去酒店开房,说明一个问题,这就是双方父母对子女教育的缺失及管教有问题。父母要应该给孩子灌输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做错事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无论男孩、女孩都该知道侵犯者和被侵犯者,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有网友称,咱们的教育,需要加强对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不然会抱憾终身,何其不幸!对女孩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男子就必须伏法,法律的尊严不可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