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富县环罚〔2023〕8号),因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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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富县环罚〔2023〕8号),因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被罚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富县环罚〔2023〕8号),显示2023年5月4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刘沛辰:27060015138、辛艳辉:27060015396)在《全国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中查阅富县城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2021年执行报告年报时发现“富县城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年报仅填写了1次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数据,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1次/月自行监测要求不符”,接到交办后,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1.该厂由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日常运行工作。

2.该厂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1610628MB296505X4001R)于2021年7月21日整改后申请,有效期:2021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

3.该厂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中厂界废气(无组织废气):甲烷、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颗粒物均为1次/月。

4.经与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苗治川询问得知因该厂排污许可证于2021年7月21日整改后申请,未申请之前2021年均按照季度/次开展自行监测,申请后未变更监测计划,所以未按要求对8月、10月、12月厂界废气按月进行监测,进而在2021年执行报告年报中填写了11月厂界废气(无组织废气)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1份、2021年三季度(陕众邦[综]字2021[09]第033号)及四季度(陕众邦[综]字2021[11]第029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违法行为:1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事实: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幅度:5-10万元”的规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实施行政处罚伍万元整。

来源:延安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