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汤某某、朱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汤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朱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汤某某在没有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并出售野生兰花8丛给杨某某,非法获利560元。2023年3月16日,汤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从六安市金安区来到霍山县但家庙镇观音岩村六房院组马岩水库附近山区,两人分别拿上锄头和布袋上山采挖野生兰花,朱某某采挖野生兰花28丛,汤某某采挖野生兰花24丛。当天下午,两人将采挖的野生兰花放在车中欲返回六安,途中被霍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60丛野生兰花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中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认为:汤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部2021年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将兰科兰属(所有种)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申请采集证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可能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霍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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