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年毕业季临近
租房是很多年轻朋友进入社会
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租房时一定要多方考察慎重选择
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件情况
01
某公司与老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老王腾退某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联系老王未果,遂前往案涉房屋查看。现场调查却发现实际租住的是案外人小李。小李自述系自老王处租赁的房屋,并拿出微信记录、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明已在该房屋租住两年有余,每半年向老王支付下半年房租,并不知道某公司的存在,审判中也无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02
本着一揽子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执行人员为小李讲解了法律关于物权及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梳理了权利义务关系。经过耐心沟通,小李同意对房屋进行腾退,并向老王主张相关权利。
房屋转租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当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收回出租房屋。在租房过程中,应尽量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若条件不允许,确有需要承租转租房屋时,应当要求转租人提供其与出租人签订的合同,并注意查看有无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同时应注意转租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自己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同时应要求将转租人身份证、房主身份证、房产证等信息拍照留存,以备不时之需。若日后确实出现纠纷,实际承租人可通知转租人解除合同并通过起诉等方式主张返还未履行部分租金及押金,并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来源:执行局 陈 阳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