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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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亮利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开支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564万余元。2016年初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亮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下属公司进行相关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154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