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2023年6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判无期的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再获减刑。他曾因诽谤上级市委书记被免职后,被查出严重经济问题,案件金额累计达1700多万元,获判无期徒刑。据报道,胡健勇入狱后曾写举报信,交代了300多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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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图源网络

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赣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其行为因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健勇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胡健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以(2019)赣01刑更5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认为罪犯胡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胡健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法院认为,胡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县委书记“诽谤”市委书记引出贪腐案

据南方周末报道,胡健勇最初进入纪委视野,并非因为贪污受贿,而是因为一起换届期间的“诽谤”案。

据《中共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胡健勇干扰换届严重违纪问题的通报》,2011年4月以来,胡健勇因自己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指使原司机李小华组织其妻侄刘鹏等人,肆意捏造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匿名书信、知名网站发帖等方式,对赣州市2011年换届工作和有关领导同志进行造谣污蔑。

南方周末报道指出,胡健勇攻击的对象为时任赣州市委书记史文清,内容涉及史文清用人不公等问题。

2011年6月4日,李小华被查证参与散布上述谣言且存在经济问题被双规。随后,李小华交代出了胡健勇是幕后指使者。2011年7月17日,胡健勇被从住所内带走。2011年7月27日,江西省纪委、组织部发布消息,胡健勇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随后,胡健勇的严重经济问题也浮出水面。

2012年6月20日,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原司机等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币4000元,欧元5000元。2008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发票及收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此外,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狱中举报300多人违法违纪被“诽谤”市委书记10年后被查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2013年中央第八巡视组进驻江西期间,胡健勇在狱中写举报信,交代多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引起了巡视组的注意。据悉,胡健勇列举了300多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厅级干部、县处级干部等多人被调查后交代了贪腐事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显示,2020年9月21日,曾被胡健勇“诽谤”的原赣州市委书记,原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文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从2011年起就有人对史文清的贪腐问题进行举报。2020年史文清被宣布调查后,中纪委的相关办案人员开始向此前曾举报史文清的狱中官员核查了解情况。

报道称,史文清主政赣州期间,“要求所有人对他在赣州绝对服从。下面的人稍有不从,就会被整得很惨。”赣州那些被他置于异己之列的官员人人自危,有的被调离重要岗位,有的被查处入狱。

据不完全统计,史文清治下,赣南被查处的副处级以上官员有16人之多。其中,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安远县原县委书记邝光华、瑞金市原市委书记钟炳明、会昌县原县委书记傅春荣等4位赣州下辖县县委书记的落马在当地官场引起较大震动。为威慑警示,在胡健勇案庭审时,史文清曾要求赣州所有县市区的书记、县市区长们到场旁听。

2021年3月30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史文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经查,史文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品行恶劣,胆大妄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攀附,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收受礼金;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腐化堕落,家风败坏,大搞家族式腐败;把公权力当成谋利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刑事案件处理、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2年8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史文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宁波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史文清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亿余元。2004年,史文清将从他人处获取的1支手枪交给其亲属保管,经鉴定,该手枪系制式枪支。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文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史文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史文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