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购买方付款后,销售方不开发票,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会导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缺乏扣除凭证。那么,在销售方不开发票时,购买方可以起诉吗?本文来聊一下这个话题。

一、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判例

1、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3952018.05.09

法院观点:关于富隆公司应否为宏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富隆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宏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新疆昌吉市法院(2022)2301民初5589 2023.01.13

法院观点:发票是买卖合同、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如果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反映。

3、江西九江中院(2017)04民终328 2017.08.07

法院观点:由于上述三方协议书对税票的开具时间没有约定,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先提供税票,其再付款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等法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关权利人可向税务部门反映,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二、法院认为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判例

1、江西九江中院(2019)赣04民终2588 2019.11.19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第七条第10款约定,被上诉人应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因此,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施工方,其在收取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向上诉人开具工程款发票既是其法律上的义务,也是上诉人的合同权利。一审认为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

2、山东聊城中院(2019)16民终3472 2019.12.13

法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所需承担的附随义务,且被上诉人已承诺向上诉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开具发票,是其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发票问题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未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个人观点

起诉要求开具发票问题,法院是有不同观点的,即使同一个法院,在不同案例中的观点也是不一样的。一种观点认为,开具发票是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所需承担的附随义务,如果合同中有约定,那还是合同约定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具发票是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起诉开具发票,法院是有可能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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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法院不受理是不对的,首先开具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其次,开具发票还是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开具发票属于“等义务”包括的内容,说实话,这个多少有点牵强,“等义务”还是需要有关部门专门进行解释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院应该受理的第三个理由是,开具发票也可以是约定义务,当事人在合同明确约定销售方负有开票义务,这样可以依据合同起诉了,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风险防范

对购买方来说,购买方的发票风险主要是付钱了对方不开发票或者开了发票但无法抵扣,为了应对这方面的风险,我们的建议是把开具合格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这样可以从根源上杜绝发票风险,对方如果不开发票还要求购买方付款时,购买方就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了。如果基于双方交易地位,没办法把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那至少也要把开具发票约定为销售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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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年6月3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