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时任定边县住建局局长的高冲云利用职务便利,在定边一房地产项目审批中,涉嫌收受他人贿赂47万余元,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目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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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定边县新华小区开发商高某某为了在开发新华小区房地产的过程中得到时任定边县住建局局长高冲云的帮助,便通过靖边县原副县长曹某某(已故)请高冲云帮忙,并承诺在小区建成后送给高冲云一套房产,高冲云答应帮忙,但表示拒绝收受房产。

2014年9、10月,新华小区顺利审批建设完成后,高某某为了感谢高冲云的帮助,将原计划送给高冲云的房产出售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47.2万元人民币,在新华小区项目部附近送给了高冲云。2019年前后,高冲云得知新华小区股东因纠纷将向其送钱的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后,将其收受的47.2万元退还给了高某某。

据悉,高冲云2011年4月18日至2020年2月6日任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现在定边县政协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2016年至今担任中国共产党定边县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定边县第十八届委员会委员,2020年3月因违反工作纪律被榆林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9月25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8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高冲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定边县住建局原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根据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华商报记者 郝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