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杨文明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近期,根据公安部网安局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昆明市公安局网安部门依法查处一批网络谣言制造者。

案例一

4月29日,昆明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网民朋友圈发文称:“有一女子跪在街道上手持白纸,寻找大树营一名玩完不给钱的男人,那个男人在做消防工程,女子已经怀孕了。”相关内容一经发出,就引发网民关注议论。经民警多方核实,发现当地并未发生该情况。警方查清此视频的发布者为刘某某,随即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某某在询问中承认,其为了吸引流量关注,以便推销消防设备,故发布了不实信息。刘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地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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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昆明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王某某在微信群中发信息称:“今天中午放学时,有学生遇到开车问路的,还出100元让小孩上车带路,请各位家长教育小孩注意安全。据反映,昨天三个孩子被偷,板桥也丢了两个孩子。坏人作案时被发现,现在被关进板桥公安局。据交代该团伙派了一百多人,专偷七岁以上的孩子,可能是要人体器官。”该信息迅速引发群内网民讨论转发,对社会治安稳定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经昆明网警核查,当地并无类似案件与警情发生。并且在搜索中发现该谣言信息最早出现于2015年,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多个版本,各地网警部门也曾多次发布辟谣文章。为避免谣言进一步扩散,民警迅速找到王某某,并通过询问得知,该谣言是其刷手机时看见的,为提醒聊天群内的家长照看好自家的孩子,便转发了该信息。考虑王某某并非主观想要发布网络谣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提醒。王某某也承诺不会在网上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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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网警接到网民举报,某一微博网民发布了校园不实信息,给学校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该贴文内容显示:“我们学校强制学生购买字帖,强制让学生投票,打着红色文化的旗子做表面形象,辅导员还会殴打学生,教室操场宿舍都有人敢发生性关系。”经工作,警方查清信息发布者为该学校的学生缪某某。民警在询问中得知,缪某某因对学校管理感到不满,为了发泄便发布了该学校的不实信息。通过批评教育,缪某某认识到了编造网络谣言传播的危害性,删除了该贴文并承诺不会再传播谣言信息。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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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昆明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网民在新浪微博发布了一条名为“插秧助民活动经费安排”的图片信息,图片内容显示插秧助民活动经费安排竟接近50万,并表示不满。经网安民警多方核实得知,当地并无此类安排,该图片内容为不实信息。警方查清此视频的发布者为王某,便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民警询问,王某表示该图片是自己上网看到的,但其没有核实真实性就信以为真。因为对该活动的经费安排感到不合理,便转发图片发表了不满言论。了解到事情原委后,民警对王某进行了法律宣传,王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不会在网上发布、传播不实言论。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警提示

虚构事实散布谣言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广大网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传谣,对于恶意造谣、传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