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政法机关屡禁不止的积弊沉疴,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被列为聚焦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各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通过警情排查、重点案件倒查、举报线索核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式,排查整改了一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违法违规降格处理、违规超法定审限等突出问题。公安系统因执法办案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9.6万人,近八成涉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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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贵州省直辖毕节市代管的黔西市,一起2020年11月7日就已立案的“黔西县兴通燃气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却在长达2年半的时间里“压案不查”,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的权利,而且纵容违法犯罪人员,导致他们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危害社会,还让黔西的公、检形象与公信力大打折扣!

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借款变为公司债务

据兴通公司股东鲁廷国、王镒波、王秋(实际投资人王仕华)介绍,2014 年12月,兴通公司董事长陈某远、监事廖某伟向孙某建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3月30日前还清。陈某远、廖某伟承诺不能按时还清借款,从2015年4月1日起向出借人每月支付借款总额4%的利息。

(2016)川1381民初233号借贷纠纷案卷宗(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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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远、廖某伟仿照添加了“此款属黔西县兴通燃气有限公司债权人”内容的借条

后来,陈某远、廖某伟未按时向孙某建还款,孙某建向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8月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38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远、廖某伟偿还孙某建20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远、廖某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孙某建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偿协议

强制执行期间,陈某远、廖某伟仿照该二人出具的200万元的借条的内容、格式、字体、字号“伪造”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在原借条后面加上了一句“此款属黔西县兴通燃气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内容;同时,违背2014年12月7日全体股东签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备忘录》等相关约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私自出具了无效的代偿协议(日期为2014年12月7日)。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伪造”的200万元的借条提交给兴通公司的财务,谎称已帮兴通公司承担孙某建200万元的债务款,并指示兴通公司财务还个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24.8万元。

在二人的指使下兴通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6日、1月20日、3月30日、4月28日向孙某建转款四次,共计200万元,财务付款时均备注“此款用于偿还股东陈某远、廖某伟帮公司承担孙某建200万元的债务款”。其后,兴通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6月20日、7月27日向阆中市执行法院交付执行款三次,共计124.8002万元,财务付款时备注“还股东陈某远代兴通公司借款 (孙某建)”。

兴通公司财务偿还个人借款200万元的转款凭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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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公司财务向执行法院交付执行款的转款凭证之一

至此,陈某远、廖某伟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伪造”借条、指使并骗取兴通公司财务为其二人偿还个人借款本息共计324.8002万元。这还未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这笔324.8万元资金来源又是公司财务经理从其朋友崇某那里高利息借来偿还的,仅这笔借款实际给公司造成的直接已经支付的损失达600万元以上。

兴通公司的股东鲁廷国、王镒波、王秋、王仕华发现,在兴通公司的财务账目中多次出现陈某远 、廖某伟二人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监事的职务便利,用兴通公司的资金来偿还其个人债务的反常情况。通过调取孙某建与陈某远 、廖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卷宗发现,孙某建向阆中市法院提交的借条与陈某远 、廖某伟交给兴通公司作为付款依据的借条比对,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并没有“此款属黔西县兴通燃气有限公司债权人”字样。

同时,阆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4年12月7日,为解决兴通公司前期负债和徐某富的个人债务,徐某富、徐某贵与陈某远、王镒波、廖某伟、王秋、鲁廷国等签署了公司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备忘录,该备忘录对徐某富所持有兴通公司100%的股份情况以及转让情况和债务处理作了详细记载。并达成将徐某贵在兴通公司所持有股权按不同比例转让给陈某远、王镒波、廖某伟、王秋、鲁廷国等上述五人的合意,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徐某富所欠孙某建的债务2000万元由公司承接负责偿还,另外债务200万元由陈某远 、廖某伟负责偿还,300万元由徐某富负责偿还。

因此,(2016)川138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清晰地体现了陈某远 、廖某伟的200万元借款系二人的个人债务,与兴通公司没有任何关联。陈某远与廖某伟于2016年8月17日后,在王仕华、鲁廷国、王镒波没有参与管理的这两三年内,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伪造”借条和无效的代偿协议,截止2018年7月,骗取兴通公司为其二人偿还个人借款本息达324.8002万元,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根据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2020年8月30日,鲁廷国、王镒波、王秋、王仕华向黔西县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请求依法对陈某远、廖某伟涉嫌职务侵占罪、商业贿赂罪、股权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7日,黔西县公安局决定对“黔西县兴通燃气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立案两年半 拖了九百余天

据王仕华表示,几个股东在得知他们的控告被依法立案后,本以为该案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且金额巨大,很快就会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出乎意料的是,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之后,却办案效率十分低下,在长达2年半的时间,案件仍旧未有任何进展。他们三人于2021年4月6、7日再次催促办案警察时,梁警官清楚的对三人说,你们放心,本月十几号他们要到阆中提陈某远和到成都提廖某伟后对其刑拘,但却没有结果,又第四次重新展开调查。而且还一再拖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最起码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都没有,任由嫌疑人逍遥法外,相互串供并订立攻守同盟。

立案决定书

既然已经立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而不是推诿扯皮,拖延时间。

据王仕华等表述,我们曾经多次向黔西办案机关询问办案进程,办案人员告诉已经向检察院“二次报捕”,现在是检察院再次退回要求补充侦查。办案人员认为陈某远与廖某伟构成职务侵占并两次报了检察院,而检察院要求补充一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备忘录时,律师是否在现场的笔录”证据而没有批捕,并声明律师不确定当晚是否在现场,可能补不了这个证据,但这不影响陈某远与廖某伟职务侵占的事实,建议我们去找检察院询问。当王仕华等去黔西检察院询问时,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提了补查方向,他们需要跟着我们补查方向补材料,至于他们能不能补,就是他们自己能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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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仕华等说,因为我们只能听双方办案人员的答复,而且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与检察院的说法往往会完全不同,他们的答复很多时候都不能自圆其说。就在各地政法队伍在教育整顿中有条不紊地通过警情排查、重点案件倒查、举报线索核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式,排查整改了一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突出问题的时候,黔西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两家却在用“打太极”的拖延战术,对黔西县兴通燃气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一拖就是两年半之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投资人权益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展;严重损害了黔西市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

“造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表示,有的是相关政法干警责任心不强、存在畏难心理;也有的是办案人员甚至相关领导干部被违法犯罪人员收买、“围猎”,故意纵容、包庇违法犯罪人员;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等部门应有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这一顽瘴痼疾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的权利,而且纵容违法犯罪人员,导致他们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危害社会。”陈永生表示,需要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从而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了解,毕节市公安机关针对执法办案突出问题,制定了《毕节市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年”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并下发督察情况通报,同时通过三举措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王仕华等表示,全国在展开司法队伍专项整治和毕节市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年”的当下,黔西市出现“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现象,这是办案民警不作为呢?还是有“保护伞”的缘故? 我们希望黔西市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也能够扎实整治执法办案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果取信于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须臾不能缺少”。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提升干部作风能力贯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始终,督促职能部门“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深入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对工作履职不力、进展缓慢、敷衍塞责等行为及时约谈提醒,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和人员玩忽职守不作为、为群众办事推诿扯皮甚至收受贿赂等问题,充分发挥查办案件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既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期待黔西兴通公司被职务侵占一案通过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获得一个最好的结果,为贵州黔西市不断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把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导向树起来,打造办事高效的政务环境、市场满意的政策环境、支撑有力的要素环境、预期稳定的法治环境、亲清统一的政商环境,推动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等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袁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