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偷鸡贼半夜进入农户偷鸡,女主人独自在家带娃不敢出来,遂点燃一串鞭炮驱贼,小偷受到惊吓后导致心脏病复发身亡,偷鸡贼家属告上法庭,向女主索要50万赔偿款,法院判决让人称快。

家住河南南阳一农村的妇女杨某,由于丈夫常年外出务工,自己一个人在家照顾3岁大的女儿。从孩子出生开始,丈夫已经在外打工3年多,只有过年时才回来和妻女团聚几日。

杨某在家照顾女儿之余,利用空闲会自己种一些瓜果蔬菜,养一些鸡鸭,近日,杨某在几次喂鸡时中发现,家里的鸡每次总是少了几只。
杨某家住村头,和村子里还有一段距离,杨某害怕担忧之余,给丈夫打电话说了此事。丈夫听后,委托朋友给杨某送来一只大黄狗照看院子。

一天半夜,杨某突然被狗叫声惊醒。起来一看,院子里有个黑影在鸡窝旁晃动,孩子正在睡觉,杨某由于害怕也没敢出门,情急之下杨某想拿用手机报警,此时黑影也被狗叫声吓了一跳,翻墙逃走。
杨某彻夜未眠,天刚亮起床去鸡窝一看,少了2只鸡,让她气愤不已。杨某想报警,苦于没有证据,没看清偷鸡贼容貌。

杨某在家想了想,忽然记起春节时买鞭炮还剩下一部分没有燃放,放在仓房中,于是杨某把鞭炮拿到室内,如果小偷再来,她准备鞭炮“招待”一下。
之后的几天,杨某每天都寝食难安,除了照顾孩子做家务,还要预防小偷小偷。两个个星期后,杨某夜里,有听到院子的狗大叫不知。果然,黑影又在鸡窝旁出现了,杨某不暇思索,赶紧把一串鞭炮点燃从窗子扔在鸡窝旁边。

鞭炮声在寂静的黑夜中显得非常刺耳,院子里的大黄狗也狂叫不止。事后村子里距离近一些的农户都说,半夜听到了炮竹声。
鞭炮然放完后,院子里又恢复了宁静,杨某因害怕就没去院子里看,觉得小偷大概率被吓跑了,便关好窗子后上床睡觉了。

第二天清晨,杨某推开房门准备收拾一下鞭炮燃放的残渣,不禁吓了一大跳,只见鸡窝旁边躺着一个人,叫了几声没回应,赶紧跑进屋内报了警。
警警察来到后,发现已经院内之人已经死亡,经调查,死者是邻村村民,经过对杨某的询问和警察的仔细调查,死者正是偷鸡贼刘某,且不止一次作案。

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患有心脏病,当天夜里作案精神紧张,受到鞭炮声惊吓后身亡。这也与杨某的口供相吻合。最后,警察把该事件定性为意外事件。
小偷家属却将杨某起诉到法庭,向杨某索要50万元赔偿,还要让杨某承担刑事责任,给小偷偿命。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无需为刘某的死亡负责,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本案曝光后,有网友称这个刘某真是笨贼一个,偷鸡不成还把命搭上了,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呢?
1、刘某入户偷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因有入户的因素,该盗窃罪的构成不考虑盗窃金额,也不考虑盗窃次数,均以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入户盗窃定罪处罚。
但由于刘某已经死亡,对死亡的人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刘某的死亡,杨某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呢?
事后经过法医鉴定,刘某死于心脏病发作,是其自身因素导致死亡的,虽然有受到惊吓的诱发因素,但刘某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咎于杨某放鞭炮的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按照一般习惯和大众认知,正常人不可能预见到有人会被鞭炮声给吓死;而且有法医的死因鉴定报告,能够证实,刘某的死亡与杨某的放鞭炮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警方经过调查后,也给出了属于意外事件的结论。同时,杨某主观上没有意识到放鞭炮会吓死人,客观上虽然有刘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但该结果不可归责于杨某,因此杨某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3、杨某燃放鞭炮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是刘某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二是,杨某在外面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目的,扔鞭炮的行为不属于过当。
哪怕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杨某没有预见到也不可能预见到这种刘某自身疾病引发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杨某并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不需要为刘某的死亡负责。

并非是只要一出现死亡结果就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所以法院判定非常正确,驳回了死者家属的不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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