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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浙江台州。一名女子发布视频称,男房东趁自己不在家的时候,多次私自进入自己的房间。视频显示,男房东进入房间后,在房间里四处查看,翻被子、翻衣柜,查看其私人衣物。事后,女子看到室内监控选择报警。男房东对其解释称是进来帮忙关窗户的。警察对男房东予以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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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哥点评】

①女租客是租赁房屋合法占有人,在租赁期内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女租客作为承租人与男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承租人依法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合法占有、使用该租赁房屋。

②男房东的行为侵犯了女租客的隐私权

《民法典》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1033条第(二)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男房东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承租人已租赁的房间,并在其房间内翻被子、翻衣柜,查看其私人衣物的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私生活空间,侵害了女租客的隐私权。

《民法典》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③男房东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房东的行为既侵犯了女租客的住宅安宁,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属于一行为侵犯多个法律规范,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上述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可能是因为情节轻微,也可能是因为取得了女租客谅解,也可能是因为存在其他情节。警方调查后,给予了男房东口头警告的行政处罚。

女租客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警方作出决定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④女租客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563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至于本案中男房东侵犯其隐私权,能否使女租客享有法定解除权,取决于法院对情况的实际认定。单纯从本案警方仅给予口头警告的行政处罚结果来看,小编倾向于认为男房东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女租客享有法定解除权。

女租客可以与男房东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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