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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

64岁男子高铁上霸座拒让座

被行政拘留5日

通报全文:

警情通报

2023年6月5日10时许,乘坐G345次列车的旅客岳某某(男,64岁) 霸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岳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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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霸座怎么办?

民法典专治“不讲理”

政法君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待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将霸座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的处置范畴内,将其定性为危害运输秩序和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峻破坏运输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