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318国道复线例行巡查时,发觉一辆悬挂危险化学品标识的运输车辆外观标识不全,随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装有24吨液氯,途径本市准备运往本省某市化工园区。在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从业人员相关证件时,驾驶员却表示已报名参加“剧毒化学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培训,但尚未取得相应证件;押运人员虽在上岗前进行过培训,也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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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执法支队随即电话通知其所属企业派员到潜江接受处理,根据案件事实,最终决定对车辆所属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宣讲法规,让车属企业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认识到了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严峻危害,当事人承认存在侥幸心理,被查后特别后悔。目前,该企业已整改到位,及时安排了取得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据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液氯属于剧毒危险化学品。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下一步,该支队将连续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运输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稳定的道路运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