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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叫贾铭(化名),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父母和老师的眼里,贾铭曾经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虽然学习之余也会玩一些网络游戏。贾铭曾经的梦想就是当一名警察,打击犯罪,匡扶正义。

初三那年,贾铭通过游戏认识了一些年纪相仿的网友,并发展成称兄道弟的“朋友”。这些“朋友”个个出手阔绰,还经常送贾铭一些游戏装备。贾铭内心迷惑,年纪轻轻的他们怎么会有这么多钱用于消费?

在一次聚会中“朋友”们为贾铭“指点迷津”,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就能“日进斗金”, 听到这种“好消息”,贾铭将信将疑,反正也没什么损失,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交给他们。

一个星期后,“朋友”们还真给他转了500块钱,说是贾铭的收入,贾铭觉得非常意外,什么也不用干,就是提供下银行卡,轻轻松松就收入500块,这也太容易了?

在利益的驱使下,贾铭主动联系“朋友”并成立了自己的“队伍”,收售同学的银行卡,帮助取款再转入下家,再从中抽成,钱来得快而且多,虽然觉得这种方式好像有什么不妥,但是金钱的诱惑下他并不想去思考这些问题。

买游戏装备、出入各种场所消费、吃喝玩乐……贾铭的日子过得潇洒无比,直到警察将其抓获,在抓捕过程中贾铭还大声嚷嚷“我又没有犯法,你们凭什么抓我”?

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后,贾铭才恍然大悟,原来,电信诈骗受害人报警并提供了被骗时资金转账账号,自己所收售的卡和身份证就是提供给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的。

因为自己的贪婪和对法律法规的漠视,贾铭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经品学兼优的学生,变成了罪犯,警察梦破灭了,父母的希望也破灭了。

警官提醒

1.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特别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社会、学校、家庭要有针对性加强“断卡行动”的宣传,防止未成年人因为无知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记得安装国家反诈“APP”,不能参与电信诈骗,也要防止被电信诈骗。

3.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很可能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未成年犯管教所(贵定监狱)

审核:雷蕾 责任编辑:李康 张奕曦 本文编辑:王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