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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下午,正值第50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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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盛某某在经营管理其一人独资的某建材公司期间,在未办理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用于采石,于2020年8月13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经营的某建材公司亦被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盛某某在组织开采矿石期间未完全规范作业,造成采石场地形成危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对矿区进行排危作业。2020年5月,被告人盛某某虽取得排危作业许可,但再次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实施排危作业为名,非法占用林地用于实施采石作业直至本案案发。经鉴定,被告人盛某某在剔除已被刑事处罚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2.9亩后,本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47.08亩。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47.0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盛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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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过庭审,七人合议庭认真考虑了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并进行综合评议后,依法判决: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共建美丽环境

近年来,兴文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来宜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坚决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兴文县加快建成人民幸福的秀美苗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兴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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