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性关系前,男子承诺女同学,欠的钱不用还。事后男子到法院起诉要求如数归还。女同学也报警声称被对方多次强奸。双方各执一词,一审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事发浙江杭州,冯某(男)与同是1986年出生的蔡某(女)同学关系。蔡某一年前向冯某借了10万元,立下字据约定一年后归还。去年10月份到期时,冯某向蔡某提出做他“女朋友”三个月,就不用归还该款项。蔡某因无力偿还,最终同意。(来源: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约2个月后,12月2日,蔡某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于是,质问冯某。对方说想结束了,然后就挂掉电话。一气之下,蔡某自己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自己被冯某多次强奸。之后检察院以强奸罪将冯某提起公诉。

实践中,一般对强奸罪的认定,最重要的依据是看有无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本案“受害人”蔡某,在与冯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时,都是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根据聊天记录,每次相约地点与时间都是由蔡某定的。那该怎么界定冯某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呢?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没有反抗是因为被冯某欺骗,而蔡某真实意愿并非如此,因此适用“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后以强奸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冯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1、冯某认为自己并未欺骗对方。因为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上面清楚写着“如果做自己女朋友三个月以后就可以....”,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两人并没有三个月就“分手”,因此,不算欺骗,也就不构成强奸。

2、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两人每次开房时间与地点都是由蔡某定的,每次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蔡某也未曾反抗。由此可见,两人的性行为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故一审法院不应以定性为强奸罪。

3、蔡某报警动机不纯。因为两人有债务关系正在走法律程序。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在一审时,蔡某也认可自己每次并未反抗,也承认每次都是自己定的时间与地点,但她强调自己是受到了冯某欺骗才会如此。

从情感上来讲,冯某的行为有点不讲武徳。但是法律是无情的,在法律面前只讲证据,判定一个案件只能、也只会以事实为依据。因此,二审中院对本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1、本案蔡某与冯某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刑法中规定行为人只要使用“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女性因某种动机而被骗的情形,女性基于某种动机而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行为人是取得了女性的同意,女性之所以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是基于通过发生性关系实现某种动机,那么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责任主义原则,男方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时,因不具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因此欠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不能认定为强奸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对冯某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强奸罪的认定,宣告其无罪。

总结:

天上不会掉馅饼。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多想想为什么?本案蔡某由于经济拮据,而做出违背原则与道德底线的行为,真应验了那句老话“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真的是可悲、可叹!

对于这个案子判决您怎么看?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