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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被告人多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微信、支付宝、本人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在他人的指示下,被告人多某非法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71 410.00元,被告人多某共计获利1 800.00余元。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后资金转入被告人多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3 000.00元。法院判处被告人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免自己的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