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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吕梁一家长在社交平台反映,吕梁市第五中学七年级某班主任体罚学生,其儿子小渠至今还在养伤。

据家长描述:

上月4日上午9时许,孩子在教室内被班主任体罚。 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脱掉孩子裤子、用木棒进行殴打。 现在孩子和他已被移出班级群、家长群,学校老师让同学把孩子的教科书、书包等东西,都送到家里了。

↑学生家长出示的急诊病历

然而,经过调查以后当地警方回应: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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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教育局硬气回应

温暖了教师的心

教育部门回应:老师完全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并没有恶意殴打。

5月8日,吕梁市教育局通过12345回复:

通过调查,该生因多次不完成作业,课堂违反纪律,班主任用一截短木板在该生屁股上敲打了八九下。 老师完全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并没有恶意殴打,更没有当着全班学生面脱裤子殴打一事。 学校领导、老师也专程登门看望过受惩戒学生,并给出学校处理意见,也分两次在学校接待过家长。 后来是家长提出赔偿3万的过分要求,并带着没有任何证件的“小报记者”和所谓的“平息事件”的非监护人想入校园。 出于在校师生安全考虑,学校拒绝让其进入校园。

家长渠先生目前的诉求就是尽快让孩子转校读书,因已一个多月没上学,对孩子的身体、精神伤害,给予赔偿。

不得以击打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事实上,关于老师惩戒学生的尺度,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但亦有规则。

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图源:教育部官网

关于教育惩戒的方式,《规则》中提到,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教育惩戒。

此外,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但《规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教育部门应对教师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和监督

北京权佑律师事务所林丽鸿律师指出,首先,从法律规定方面,我国的《民法典》、《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规划》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也发布了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体罚学生属于违法行为,且构成教育犯罪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明确界定“体罚”的概念,区分行为是否属于“体罚”,是判定法律责任的重点。本案中,“老师上课脱掉了学生裤子,用木棒进行殴打”、学生的臀部出现了青紫状,“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其双臀部软组织损伤”,上述情况若查证属实,涉事老师的行为可能已构成了对学生的体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禁止实施体罚的规定,并且已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明显的伤害。

教育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处理教师体罚学生的问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对教师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和监督,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教师违反了相关规定,对学生实施的过度惩戒行为是否应该评价为对学生的故意伤害,由警方予以治安处罚?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钟磊律师提到,曾有一则判决书中有释法说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

因此,警方若以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决定终止调查,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应该更为详细的说明理由,回应孩子家长的疑问和社会的关注。

最后,对那些心怀教育情怀的同仁们一句忠告:药医不死病,佛度有缘人。

手中可以有戒尺,但心中必须有分寸。

(来源:绿色学习站。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