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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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65号)精神,决定在梁园区、睢阳区、永城市、夏邑县、虞城县、柘城县、宁陵县、睢县、民权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含示范区所辖)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在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38项行政处罚权;

3.交通运输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

4.水利方面的8项行政处罚权;

5.农业农村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6.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7.消防救援方面的10项行政处罚权。

(二)在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水利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2.农业农村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3.消防救援方面的10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时间安排

2023年6月9日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依法确认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自2023年6月9日起,有关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结。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及各项保障措施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县(市、区)政府及原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履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运用,推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原实施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培训工作。

(三)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街道)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街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乡镇(街道)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申请报批。

附件:1.商丘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商丘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3.商丘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