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5月25日在通知中表示,各高校要立足学校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统筹做好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与教育工作。

要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加强高考期间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各高校及学校各院(系)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院(系)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点名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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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高考期间学生不得请假离开学校,对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除常规审批程序外,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生请假情况需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对无故缺勤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查细究,防止学生私自离校参与替考。

对在校外实习或在家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要清点核查,确保无缝覆盖。

山东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本校每一位学生(含研究生),切实做好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各校一经发现可疑替考者要立即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除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已下发通知要求遵照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考期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外, 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处5月31日也已作出通知,要求各二级学院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考期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坚决杜绝高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或替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8]

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