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

亭湖区政府网站一连公布12个征收公告

涉及盐城多个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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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盐(亭)拟征告〔202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盐中村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盐(亭)拟征告〔2023〕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盐中村三组,月青村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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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盐(亭)拟征告〔202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南洋镇盐中村、盐中村三组,月青村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盐(亭)拟征告〔2023〕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盐中村三组,月青村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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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盐(亭)拟征告〔2023〕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南洋镇盐中村二组、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盐(亭)拟征告〔2023〕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盐中村二组、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盐(亭)拟征告〔2023〕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盐中村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盐(亭)拟征告〔2023〕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盐中村三组,月青村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盐(亭)拟征告〔2023〕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南洋镇盐中村三组,月青村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盐(亭)拟征告〔2023〕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盐中村一组,月青村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盐(亭)拟征告〔2023〕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南洋镇盐中村、盐中村一组、二组、三组,月青村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盐(亭)拟征告〔2023〕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盐城市亭湖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3年度盐城市亭湖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镇、南洋镇盐中村、盐中村一组、二组,月青村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亭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潘梦;电话:0515-8887822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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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

来源:亭湖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