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女子在一溪流内游泳,但不慎溺水身亡,家属却找上了附近的农家乐,以及当地政府和水利等部门要求赔偿166万元,那么,结果会如何呢?

【案件详情】

女子陈某已经57岁了,在退休之后成为了一名游泳爱好者,经常和朋友们相约游泳。

而在瑞安境内,有一条自然溪流,同样是游泳爱好者的去处之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2年8月,陈某约了几个朋友到溪流内进行野泳。

找了个下水的地方,正好有个农家乐。

农家乐在溪流沿岸置放了几个竹筏,以供游客们使用。

陈某感觉这地方不错,和朋友们热过身后,便一头扎进溪流内游泳。

但陈某并不满足眼前的这一片地方,便向着溪流下游的岸边游去。

她的单独行动却害了自己。

当被人发现的时候已经溺亡。

陈某的家属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会游泳怎么就溺亡了呢。

在处理完后事后,对陈某溺亡的区域进行了深度估量,发现此处水深高于周边区域。

由此,陈某家属认为,农家乐在溪流处有水上项目,没有保护好陈某的安全,应当承担责任。

镇政府、水利部门没有设置水深警示标识,也应当承担责任。

于是,将农家乐、镇政府、水利部门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6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网友热议】

“政府虽然无法完全禁止人们下河游泳,但有必要设立安全牌提示”

“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判的太对了,不能一出事都找人背责任”

“出了事是别人的责任,不出事爽的是自己”

【法律分析】

陈某家属起诉的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陈某溺亡,农家乐、镇政府、水利部门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管理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首先说农家乐。

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的确需要对其经营范围内的物品、游客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那就要看陈某是否在农家乐经营范围内出事,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使用竹筏等水上设施出事。

可是,陈女士自始至终都未使用农家乐的水上设施,而是自行游到下游不慎身亡。

也就是说,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农家乐不具备保障陈某安全义务的前提条件,不必为其溺亡负责。

  • 其次说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

本案中的溪流为自然溪流,镇政府、水利部门作为河道管理者的管理职责仅是维护河堤稳固,保障水流通畅,以及确保行洪时保障河流两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并无法律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对开放式河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也未要求河道管理者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

所以镇政府和水利部门对于擅自下水游泳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即便当地政府有在溪流各处安装警示牌的政策但未履行,可陈某是成年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本的危险识别能力。

完全能意识到自己擅自下水游泳、脱离队伍游泳发生意外的危险,但是仍下水游泳,应当自负风险,镇政府和水利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 最后结语。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义务应限于在合理的范围内。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维权的“万金油”,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负责人,人们需加强自身的安全保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