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男子和朋友在KTV聚会,6人共饮用20多瓶酒,散场后众人各自回家,男子在包厢呼呼大睡,被服务员发现后送至酒店客房,次日竟死于酒店,妻子向KTV索赔110万:我和7个孩子该怎么活?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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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莹体态魁梧、略微发福,身高1米78、体重82公斤,32岁的他家庭美满、事业有成,和妻子共同育有7个孩子,自己也从事建筑装修行业。

由于能说会道、为人豪爽,32岁的他,在生命中攀上事业和家庭的巅峰,然而,一次酒后死亡事件,却让他的幸福生活戛然而止。

事发当晚,叶莹又签下一笔大订单,为庆祝生意成功,他叫来朋友李某等人聚餐,众人吃完饭后,进入当地一家豪华KTV喝酒唱歌。

叶莹是这家KTV常客,而且消费都是大手笔,他一进门,就有个身材火辣的服务员上前招待,众人点上一个包间,便开始娱乐起来。

由于心情大好,众人你来我往,不知不觉已经喝下20多瓶啤酒和2瓶洋酒,深夜1点多,众人都有几分醉意,其他5个朋友陆续离开,只有叶莹一个人独自在包厢里酣睡。

服务员发现后,想把他扶回家中,毕竟KTV中不得留宿,可他不知道该联系谁,只好报告经理,经理联系上叶莹的朋友,希望能帮忙联系家人,不过对方因醉酒,很快忘记此事。

叶莹就这样被落在KTV,直到深夜2点多,依然没人来领他回去,经理寻思,无法把客人送回家,但也不能就这样丢在包厢,正好KTV楼上有酒店,经理便决定将他先送往客房。

由于叶莹身体太重,服务员两个人合力都搬不动,只好用运送货物的小推车,先将他推到电梯门口,而后通过电梯,将他运到酒店2楼房间。

期间由于颠簸,叶莹还2次摔倒在地,众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成功将他送入客房,酒店当晚还专门派人查看情况,每隔1-2小时看一次,直到第二天天亮。

遗憾的是,天亮以后,酒店工作人员认为叶莹无大碍,便没有继续安排人留意他的健康状况,也没有与他的朋友或亲属取得联系。

次日下午14时许,酒店工作人员见叶莹一直未出酒店,便再次进房间查看,次日叶莹身上都是呕吐物,已经没有呼吸,酒店方赶紧报警,并拨打120急救。

遗憾的是,叶莹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死因为酒后突发高血压,脑干出血而死,此外,尸检结果显示,叶莹还患有高血压、肝炎等疾病。

事发后,叶莹妻子蒋丽痛不欲生,家中顶梁柱轰然倒塌,7个孩子可该怎么活,她认为酒店方在此事中有重大过错,遂向酒店索赔。

酒店认为,己方已经尽到相应义务,叶莹死亡纯粹是自身疾病,叠加饮酒过量死亡,与酒店没有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蒋丽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0余万。

蒋丽认为,酒店方面存在过错,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KTV酒店应规范管理。

KTV应建立一套精确可靠且实用的应急计划,以此为引导制定相应的危机处理流程,对于醉酒的客人,应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如可限制其酒量,或为其提供顺利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

其次,服务员应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

当晚叶莹醉酒后,服务员的处理不当,酒店服务员应学习如何处理特殊情况,如何在保持紧张的情况下发挥自己的职业技能等,以此减轻客人的风险。

最后,KTV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KTV作为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本案中没有尽到自身职责,导致叶莹身亡,且事发监控显示,酒店在运送过程中2次将他摔倒在地,不排除此举和叶莹死亡有关。

KTV对此不认可,他们认为己方已尽到职责:(1)先是积极联系亲人朋友;(2)而后将人送到酒店客房休息;(3)夜间专门派人查看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此案的争议焦点,显然在于KTV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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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此种义务并非无限大,不是人在KTV出事,就一定要KTV负责,需要结合叶莹的身体情况、KTV采取措施、家人朋友反应等综合认定。

任何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叶莹明知自己身体有病,却仍大量饮酒,存在较大过错;同行朋友醉酒后,将叶莹一人丢在KTV,酒店联系后仍不处理,也有一定过错。

而本案中的酒店,虽然在运送过程中,确实有一定颠簸,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颠簸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且酒店已尽到最大注意,可认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KTV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判决驳回蒋丽所有诉求,蒋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以败诉告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