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展示公安、烟草部门
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的
坚强决心和实际成效
有力震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6月2日上午
城厢公安联合区烟草局
对去年以来在专项行动中
查获的走私的假冒伪劣卷烟
进行集中销毁
在存放假烟仓库现场
民警与区烟草局工作人员
对待销毁卷烟
进行现场清点、装车
对销毁全过程
进行了现场监督
确保所有待销毁卷烟
全部销毁
杜绝产生流失隐患
此次活动共销毁
走私假冒伪劣卷烟
486余件24327条
涉及11个品种规格的卷烟
涉案价值477万余元
此次集中销毁假烟活动
充分展示了
部门通力协作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工作的成果
对生产、销售、运输假冒卷烟等
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2万余条假烟被集中销毁
城厢公安将继续构建
“部门联合、通力协作”
打假打私联控体系
积极与多部门开展合作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严厉打击
各类违法犯罪
规范正常市场秩序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警方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一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一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第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五条、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大市民应自觉抵制涉烟不法行为,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现可疑之处,可即刻拨打“12313”烟草举报热线进行维权,对提供有效线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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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城厢公安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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