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一名重庆垫江县公安局的民警陈某华因为嫖娼未成年女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他不服该处罚,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辩称自己是在发展线人,为工作需要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华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民警嫖娼未成年女孩

根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8日下午,陈某华(微信名“恭喜发财”)通过罗某潇(假名“陈珂珂”,微信昵称“动了情的渣女”,女,2003年2月4日出生,因介绍卖淫已刑事拘留)以微信方式联系到徐某(假名“陈梓源”,微信昵称“小猪佩驴”,女,2006年6月5日出生),双方约定:2020年3月9日8时,徐某到陈某华位于垫江县街道街号栋单元-*(***公安局家属院)家中进行“性交易”,嫖资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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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8时左右,徐某到陈某华家中与陈某华完成了性交易,并声称其“16岁多未满17岁”。同日9时14分,陈某华向徐某微信转账600元,同日9时17分,陈某华再次向徐某微信转账200元。之后,徐某将所得的800元中的4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给罗某潇。

2020年3月10日,徐某母亲陈某燕发现徐某行为异常,遂到罗某潇处将徐某接回家。2020年3月11日,陈某燕经询问后得知徐某“卖淫”之事,遂报警。

2020年3月13日,垫江县公安局桂溪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王某、吴某金等人在2020年3月7日至3月9日期间在垫江县城区内经罗某潇介绍实施嫖娼进行立案。在调查阶段,垫江县公安局分别对徐某、陈某燕、罗某潇、陈某华、刘某、李某、胡某燕、兰某琳、何煊、余某、李某艺进行了询问,并由徐某、陈某华、李某、胡某燕、李某艺、余某对所陈述的相对方照片进行了辨认,同时对扣押的陈某华手机提取了相关信息,接收了徐某提交的手机截图等材料,垫江县公安局还对陈某华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

2020年5月7日,垫江县公安局认为陈某华于2020年3月9日8时许在县公安局家属院栋单元以800元嫖资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对陈某华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同日,垫江县公安局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陈某华,陈某华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垫江县公安局作出垫公(治安)行罚决字[2020]第05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20年3月9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华在公安局家属院栋单元***室,以人民币800元为媒介,与徐某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陈某华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12日,垫江县公安局将该决定书送达给陈某华。

民警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陈某华不服该决定书,遂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辩称自己是在发展线人,为工作需要而与徐某发生性关系。他还称自己是一名优秀的民警,曾多次立功受奖,如果被处罚会影响其职业生涯和社会声誉。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垫江县公安局具有本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对于陈某华涉嫌嫖娼案,垫江县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进行了照片辨认,同时扣押提取陈某华手机的相关信息,并收集罗某潇、徐某等提供的微信记录等信息,再进行了现场勘查等,各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陈某华的违法事实。同时,垫江县公安局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原审法院对于垫江县公安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陈某华主张的与徐某的交往系“特情”需要而发展“线人”的理由,并无事实和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更与查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还查明,陈某华在“嫖娼”徐某前曾多次与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嫖娼”活动,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其行为堪称荒唐无比。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陈某华的辩解理由。

综上所述,垫江县公安局作出的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某华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华负担。

民警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陈某华对原判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他在上诉状中重申了自己是在发展线人的辩解理由,并提出了两点新的抗辩意见:一是被诉治安处罚认定其实施嫖娼活动,主要依据是罗某潇、徐某的询问笔录,在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是被诉治安处罚超过了办案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此基础形成的相应证据,也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垫江县公安局在答辩状中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在二审中提交了垫江公(桂溪)审字[2020]74号的《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拟证明延长办案期限经过了法定审批程序。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诉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超过了办案期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于陈某华涉嫌嫖娼案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垫江县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进行了照片辨认,同时扣押提取陈某华手机的相关信息,并收集罗某潇、徐某等提供的微信记录等信息,再进行了现场勘查等,各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陈某华的违法事实。而陈某华所提出的罗某潇、徐某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意见,并未指出具体哪些内容存在矛盾或不真实之处,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纳陈某华的抗辩意见。

关于焦点二。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于垫江县公安局办案程序的认定是正确的。垫江县公安局在二审中提交了垫江公(桂溪)审字[2020]74号的《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该审批表记载的违法嫌疑人为王某与陈某华系同案违法嫌疑人,可以证明垫江县公安局延长办案期限经过了法定审批程序。而陈某华所提出的被诉治安处罚超过了办案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的意见,并未指出具体哪些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原判认定的程序。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纳陈某华的抗辩意见。

综上所述,垫江县公安局作出的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某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华负担。

民警遭到社会谴责

该案件在网上公示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网友们纷纷表示,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陈某华不仅没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与未成年人进行钱色交易,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更是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他的辩解理由更是荒谬可笑,完全是在为自己开脱罪责。他不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和开除公职的惩戒,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