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解危通知书》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要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房进行整治或拆迁的通知书。如果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按要求整治或拆迁危房,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拆除。若该行为违法,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本案代理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王洪坤律师

胜诉案情

浙江的侯女士在永康市拥有合法房屋,由于当地要推进旧城改造项目所以要征收侯女士家的房屋,但是补偿标准实在很低,侯女士并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谁料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见无法推进旧城改造项目,便一纸令下将侯女士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并且对侯女士下达了《督促解危通知书》,意图用拆除危房的方式将侯女士的合法房屋以“危房”的借口拆除,好顺利达成自己的旧城改造任务。收到通知书的侯女士内心十分急切,不知道该怎么对抗当地住建局的这一行为,于是,聘请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王洪坤律师进行办理,律师介入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将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了市政府。

王洪坤律师主张市住建局作出的《督促解危通知书》严重违法。首先,侯女士的房屋建造于 2000 年,构造安全,不可能是所谓的危房;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侯女士作为房屋所有人才有资格申请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而市住建局无权代为申请鉴定;再次,侯女士的房屋处于拆迁区域,因分歧大,侯女士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市住建局的行为是以“拆危代拆迁”,应当确认违法。

复议机关观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鉴定报告》,评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系XX小区砖木结构一层房屋,并非申请人所主张的XX小区砖混结构四层房屋。但被申请人在案涉《督促解危通知书》中未予明确,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作出的《督促解危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上述房屋客观上已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中,市住建局作出的《督促解危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房屋采取拆除等解危措施,涉及侯女士的重大利益,但事先未告知侯女士,也未听取其意见,违反了上述程序要求,属程序违法,对该《督促解危通知书》本应予以撤销。

复议结果

确认被申请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侯女士的行政复议获得支持,市政府支持了侯女士的请求,保障了侯女士的合法权益,确认了下属行政部门的行为确属违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