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汉阳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的赵老师撞死一年级的学生后,经过几天的协商处理,事情似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出人意料的是男孩的母亲又跳楼身亡,男孩的父亲因悲伤过度也住进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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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的父亲

这件事确实也令人十分心痛,一个三口之家就这样因为一场车祸而分崩离析。我们在指责学校管理不够周全,谴责网民恶意攻击孩子母亲的同时,再回过头来看看男孩的父母在给孩子讨回公道的过程中有哪些不理性的做法。

其一、在男孩被车撞死之后,县公安局的领导、县教育局的领导和学校领导均已在场,有这三个部门的领导在场,就足以能把问题解决好,因为有法可依。根据《校园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就可以给肇事教师赵老师定罪,学校领导该如何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三个部门的领导在场,还有法律在撑腰,在学校大门拉横幅进行威胁学校,这就不对了。这样做是非常不理智的,孩子被撞死肯定伤心,但是全校的学生是无辜的,他们还需要学习,其他教师也是无辜的,他们需要给学生上课。这样在学校大门口拉起横幅,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这就是属于一种“校闹”的行为。

小孩在学校出了事,学生的家长在学校的大门口拉起横幅,进行“校闹”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似乎成了学生家长要挟学校的一种手段,其实这种做法是很不理智的,是十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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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闹”其实早就有法律规定,有人可能就要问了,月湖校区的“校闹”行为怎么没有人管呢?一般情况下,学校都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情怀,让“校闹”的家长发泄一下不满的情绪和内心的愤怒,这是人之常情。

校闹法规

其二、还有一点就是让公安局领导、教育局领导和学校领导在雨中为死去的孩子祭奠,这也是属于“校闹”的一部分,这一点是属于“校闹”的八大行为中,“侮辱、恐吓教职工”这一项。

因此来说,“校闹”不可取,若是学校不顾一切的上诉法院,那么参与“校闹”的人肯定要负法律责任。

在这起校园事故中,公安局领导、教育局领导和学校领导已经够克制的了,就是因为一个刚刚入学的孩子,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说没了就没了,作为孩子的父母肯定很伤心,作为学校的领导和全体教师也都很伤心。

校闹”的做法不可取,这样做不仅仅是错误,而且还违犯了法律,如果任由其为之,双方肯定都是受害者,没有一方是无辜的。

在学校出了事,有“校闹”!在医院出了事有“医闹”!在县政府出了事再到县政府,在法院出了事,再到法院

在省政府出了事就到省政府去,在高级人民法院出了事就到人民法院去,那么一直“”下去,那就“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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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大家感觉,你敢这样一级一级的往上“”吗?你就这样肆无忌惮的“”吗?肯定是不行的,国家也不允许你这样乱“”一气的!

无论任何人,当遇到重大的事故需要解决的时候,一定要清醒,一定要理智,这“”!那“”的!到最后受害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