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男子意外去世,尚有一笔58000元的信用卡借款未归还,银行要求男子的妻女偿还,不曾想二人竟反其道而行之,要求银行提供证明其与男子存在亲属关系。

陈某生前,有一张额度为6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平日需用钱周转时使用起来还挺方便,但陈某每次都能在规定的还款日前按约还款。

事发前,陈某刚从信用卡中透支了58000元用于归还其他的一笔着急的债务,谁料没过几天其突发重疾不幸离世。
银行发现陈某逾期还未还款,打电话催收时方知其已去世的消息,业务员便联系了陈某妻子和女儿,要求二人代为还款。

陈某妻女表示不知道该笔欠款的存在,也从未听陈某提起过,业务员表示网络陈某开具信用卡的合同信息及存取款交易记录都有,并称如果二人不归还,将会吃官司。

陈某的女儿一听银行业务员的态度如此嚣张,便气称银行首先要能够证明我们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否则一切免谈,随后不等业务员再说话直接挂断了电话。
银行领导听闻业务员的汇报后又再次致电陈某的妻女,先是对业务员态度进行了道歉,其讲清利害关系,最终目的还是希望二人能够还款。

陈某妻子表示,平时陈某欠款较多,现在其遗产已经变卖后悉数用于归还欠款了,确实再无余钱归还银行。
银行理所当然地认为“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现在二人态度如此,摆明了不想还钱,便一纸诉状把母女二人告到了法庭。
此事曝光后,网友们大呼痛快,以前储户要是去世了,银行总是要求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作为取钱的前置程序,这回好了,被当事人反将了一军。
还有的网友表示,以彼之道还施彼身,陈女士这波操作没毛病。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的58000元是否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如果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母女二人是需要还钱的,反之,则无需再还银行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本案而言,母女二人对陈某透支信用卡借款银行58000元毫不知情,所以其主张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待证事实,陈某这58000元信用卡透支借款用于其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则该笔债务同样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银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银行想要证明这一事实,客观上讲是非常困难的,除了当事人自认以外,几乎不可能证明,本案就是如此,后来银行果然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消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所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银行能够证明陈某透支了信用卡58000元,且至今没有归还,但不能证明这笔钱用于陈某夫妻共同的生活,因此不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且陈某已然身故,陈某妻子和女儿无需偿还银行58000欠款。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