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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下来之后

发现自己竟然忘记追讨

在职期间的加班费!

刚好对方公司不服

进行了起诉

我可以趁此机会

提出追讨加班工资的要求吗?

本期嘉宾 胡一舟 律师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针对这位市民遇到的问题,胡一舟律师表示,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程序遵循的原则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由于这位市民未能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提出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所以将无法在民事一审阶段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提出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此外,因为是公司进行起诉,而这位市民没有在法定期限(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至人民法院,所以在民事一审阶段就不具有原告身份,只能作为被告答辩应诉,没有办法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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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该怎么办?

胡一舟律师建议,如果这位市民想要追讨加班工资,可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加班工资的追索是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争议仲裁是有一年时效的,劳动者有义务在劳动关系终结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一旦申请仲裁,在职期间所有加班工资的差额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追讨。

追讨加班工资应该由谁举证?

按照相应规定,用人单位对两年内的用工资料负有保管义务。也就是说,超过两年的员工加班证明需由劳动者提供相应加班“痕迹”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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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金晶

编辑:方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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