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一男子到餐馆吃饭却没钱付账,店老板好心地为男子免单,没想到男子恩将仇报偷了店老板一张百元大钞。

【事件经过】

6月1日中午,男子在餐馆内吃过饭后,掏袋子准备付账,可掏了半天,一个子儿都没掏出来。

店老板上前询问了一番,男子才略显尴尬地说道:“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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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男子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店老板则是豪爽地为男子免了单。

男子才安心地将剩下的饭吃完。

为了感谢老板免单,男子在吃完饭后主动将碗筷端到后厨。

老板赶紧表示不用这么麻烦,但是耐不住男子的热情。

男子从后厨出来之后,准备给老板递个烟。

可老板却直接上手从男子上衣口袋掏出张百元大钞。

不等男子狡辩,老板非常生气地说道:“拿钱干嘛,我让你免费吃饭你还拿钱啊”

男子则表现出一副非常无辜的样子,活似老板冤枉了他。

老板随即从手机上调出监控视频,并对着男子说道:“我后边有摄像头”。

【网友热议】

“现实版农夫与蛇的例子”

“做坏人的成本太低了”

“这种人是真的坏,没有感恩的心”

“天下又要少一个好心的老板,太寒心了”

【法律分析】

首先要说一下,真的太寒心了,店老板的话语中都透露着一股寒心的语气。

都说好心有好报,老板的好心可没换来好报,却换来男子的偷盗。

不错,从法律上讲,男子的行为就属于盗窃。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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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频中隐约可以看得出来,男子盗窃的应该是张百元大钞,由于盗窃的金额较少,不足以构成盗窃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盗窃毕竟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店老板的合法财产权益,男子应当受到处罚。

老板最正确的决定就是立即报警,将监控视频提交给警方,警方可就此证据对男子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为什么不能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呢?

根据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换而言之,要想追究涉事男子的刑事责任,男子盗窃的数额则需要达到2000元以上,否则不应刑事立案。

此外,还可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如果涉事男子被查明在2年内盗窃3次以上,被认定为多次盗窃的话,便可刑事立案追究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查明男子存在多次盗窃行为的,也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判处其3年以下刑罚。

最后,对于这种破坏社会风气、破坏传统美德的行为,希望警方加强力度追究责任,莫要让行好事之人彻底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