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滨海新区法院积极组织开展

“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

对被执行人(含涉执企业的“四类人员”)

通过“黄牛”绕开限高令乘机的违法行为

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单位提供的线索

被执行人郭某2023年2月19日的乘机记录,引起了承办人的高度警觉。经核实,郭某系某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3月11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至今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由于郭某自案件伊始就态度消极,且无固定居住地点,给传唤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承办人先后通过执行警务室、居委会、物业核查了郭某四处曾经的住址,最终通过郭某的亲属联系到了她,在释法明理后将其传唤到庭。

到庭后

郭某对其违法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供认不讳,通过微信方式添加“黄牛”,并进行了转账、出票的交易。郭某当场具结悔过,反省违法行为,同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进行了协商,当场偿还了部分欠款,并承诺剩余欠款一个月内还清,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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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违反限高令违规购票行为挑战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考虑到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到庭后能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决定对郭某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完毕。

这是全市法院在“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出的首张“罚单”。下一步,滨海新区法院将继续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执行局 刘鹏程、李建设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