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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是国家的,不能乱来......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毁损土地面积两万多平方米。5月30日下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甲等5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2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令5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8万多元,评估费用10万元,并且就其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在自治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秀峰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11月间,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蒋某甲等人在全州县才湾镇大头井矿场非法开采锰矿并出售,非法获利144万多元。

经过评估,确定全州县才湾镇大头井矿山属历史遗留矿山,由于粗犷地开采,加上后期地质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以及非法采矿,目前此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

因蒋某甲等5人的非法采矿行为,洗矿区域被毁损土地面积两万多平方米,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9万多元,被告人王某甲已先行交付7856元。

秀峰区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5人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对地质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资源是国家的,资源也是大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使用时可以不按程序胡来!牟利数百万,这判罚一点都不冤!


▍内容来源:南国早报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必被LQ的人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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