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6月1日,广东广州。老人过马路时失去平衡摔向地面,近在咫尺的小伙不仅没有随手扶住老人,竟然一下子闪开。

事后,小伙还向其他路人解释,他没有碰到老人,是老人自己摔倒。这一幕,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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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画面显示,事发在一处路口附近,一名头发花白的老人颤颤巍巍地走在斑马线上,他的动作迟缓而急促,身体摇摇晃晃,看起来随时可能摔倒。

当老人快走到马路中间的隔离带时,他的身体晃动幅度越来越大。此时,一位年轻小伙子从马路对面小跑过来,与老人迎面相遇。

随后,老人身体失去平衡,双手在空中乱舞,努力想要保持住平衡。小伙子看到了眼前的这一幕,在老人即将倒下的那一刻,近在咫尺的他竟然选择闪身躲开了。

接着,老人重重地摔在地上无法起身,而小伙在这一刻也有点不知所措。愣了一会神后,小伙没有上前搀扶老人,而是走向其他过马路的路人,着急地向他们解释自己没有撞到老人。

看着摔倒的老人,其他路人也没有上前查看,关心一下老人的状况。老人独自一人撑起胳膊,想要站立起来,看起来十分艰难。

小伙向路人解释完后,回身查看老人的状况。视频的最后,没有看到他是否扶起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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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评论中,有一个网友的热评,他表示:“我会下意识地去挡住老人,不让他摔倒,更没有扶不扶的争议,这是我做人的基本原则!”

但是,也有网友在热评下回复:“风凉话谁不会说,键盘打字我也会,现实中谁愿意扶谁去扶,我肯定是不会扶的,也不要道德绑架我,前车之鉴看不到吗?”

同时,还有网友认为:“换成十年前的我肯定不敢扶,但是现在我不怕。因为现在遍地是摄像头,真相总会大白。即使自己可能会惹上麻烦,我也不会让自己内疚一辈子。”

2、“南京彭宇案”已过去16年之久,但很多人对此还记忆犹新,特别是当时法官王浩质问彭宇的话:“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

按照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老人徐寿兰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彭宇存在过错,没有过错意味着不用承担赔偿。

而作为该案法官的王浩则认为,被告彭宇的行为过于反常,如果不是他撞倒的徐寿兰,为什么他要去扶呢?

最终,法院判决彭宇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一万多元,双方签订了和解书。

“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

绝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话会导致社会道德扭曲,会让群众失去了帮助别人的动力,导致道德观念崩塌。

这句话深深刺痛了朴素的群众情感,也让更多的人做好事都要畏手畏脚,生怕惹祸上身。

3、小伙看见老人在自己眼前摔倒,有没有救助的义务?如果老人长时间未得到救助而死亡,小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救助他人,从法律上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作为义务的救助,一种是没有作为义务的救助。

例如,隔壁老王抱着老李的三岁孙子出去玩耍,小孩自己不小掉进粪坑里,老王嫌小孩身上有粪便而不去施救,最终导致小孩淹死。

从法律上判定,老王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老李的孙子是老王带出去的,他有照看小孩的义务,而且老王有能力将小孩救出,只是他怕脏、嫌臭才没有施救,他的不作为导致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老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同的情景,如果是同村的张三正巧路过看见老李的孙子在粪坑里挣扎,他只是冷冷地看了一眼,不仅没有施救,也没有跑去喊老李救自己的孙子,小孩因此溺亡。

事后老李得知此事,到小张家里闹事,说他见死不救,根本不是个人,还要告他坐牢。

但是,从法律上讲,小张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他作为一个路人,没有救助老李孙子的义务,也就不用承担法律。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小伙没有救助老人的义务,他们非亲非故,没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即使老人因没有救助而死亡,他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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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小伙是一名警察。那么,情况又不同了。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警察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群体,救人是他们的法定职责,因不履行职责导致他人死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换而言之,即使警察在休假期间,也有救助他人的义务。

5、最后,很多网友表示,如果是自己碰见,肯定会去扶住老人,根本就不会让他摔倒。老人没有摔倒,也就不用向其他人解释是不是自己撞的了。

这样网友的觉悟值得肯定和鼓励!当然,我们应当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仰,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不要被人言所左右。

扶也好,不扶也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不必道德绑架。

但是,对于乐于助人的人,我们应当感激,我们应当推崇;对于恶意讹人者,应当追究其责任,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我是老鱼,看实时案例,学法律知识,做懂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