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台一女子称,亲生父母因她是女孩,出生时将她抛弃。自己19岁时,他们找来相认,自己拒绝后遭到了亲生父母的谴责

据骆女士介绍,她拒绝相认并不是因为对亲生父母的怨恨或仇视,而是因为她在养父母家中得到了无微不至的关爱和照顾,对他们有着深厚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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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眼中,养父母才是真正的父母,她也从未将自己视作被抛弃的孩子。她说:“我从小就知道自己是在养父母家长大的,他们把我当作亲生女儿一样疼爱,我也一直认为自己是他们的女儿。”

对于亲生父母在她出生时的抛弃行为,骆女士表示虽然有些失望和愤怒,但也理解他们当时的处境和想法,并不怨恨他们。她说:“人总会有犯错的时候,亲生父母当年的选择也只是因为当时的环境和观念所限。现在做出选择的权利在我手里,我选择留在养父母身边。”

央视网评论指出,骆女士的选择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收养人成年后,有权拒绝认为收养关系存续。”对于骆女士的选择,尊重她的感受和自主权,是理所当然的。从情理和法理上来说,“她都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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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央视网评论也呼吁社会上的人们,尤其是亲生父母,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孩子的感受和家庭的长远利益,不要让孩子受到伤害和遭遇不幸。而对于像骆女士这样被抛弃又得到了新的家庭和生命意义的孩子,我们更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和感情,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