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三十一周年。为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宣传,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强大共识,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盐城东台法院两则案例入选。

一、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蒋某林承包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无公害水稻(稻虾轮作模式)。2019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林因意识到野鸭等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

经测产评估,蒋某林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林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林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

2020年12月,蒋某林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丰自规局对蒋某林的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按照550元/亩补偿107800元的行为违法;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蒋某林经济损失367161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林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遂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地处江苏中部沿海,是我国最大的滩涂湿地保护区之一。保护区内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丹顶鹤、白鹤、黑鹳、遗鸥等,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鸳鸯等,以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鸟禽。

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承包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取对野生鸟禽不会造成伤害的方式驱赶,对于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损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1月11日3时30分,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沿东台市麋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西侧路段,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

经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华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东台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徐某华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两头麋鹿整体价值损失为6万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徐某华所驾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遂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华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

典型意义:

盐城黄海湿地是我国首处滨海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其生态功能和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黄海湿地纵跨多个行政区域,存在多头管理、管理盲区现象。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按照“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判决义务人全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

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存在管理和保护漏洞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对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机制具有示范意义。